【發稿時間 :2021-09-08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評標評審專家的考核管理,促進評標評審專家規范、公正履行職責,切實提高評標評審質量,根據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和《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考評辦法》(皖發改公管〔2017〕75號)以及《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宣辦發〔2017〕48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是專家評標評審活動管理的主體,按照《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考評辦法》牽頭招標采購人、交易中心開展專家評標評審活動日??荚u工作。
第二章 專家抽取
第四條 評標評審專家抽取應從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內抽取異地專家:
(一)項目技術復雜,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庫內本地專家不能滿足專業評標需求的;
(二)工程類項目:施工類項目控制價50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控制價10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控制價300萬元以上的;
(三)招標采購人提出抽取異地專家要求的。
第五條 每次抽取異地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抽取專家總數的1/3。原則上同一項目異地專家不在同一城市抽取。
第六條 異地專家因回避、遲到等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評標的,由招標采購人現場提出并經現場監督人員同意,可從評委庫中補充抽取符合條件的本地專家。
第三章 過程監管
第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前應認真學習招標(采購)文件,把握評標要點,仔細研究評標辦法、程序和標準,嚴格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評標,并對評標結果進行復核。
第八條 評標評審專家應對投標(響應)文件商務標部分進行詳細評審,通過電子清標、抽查清單項報價等,認真審核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各項稅、費的規范性,評判投標報價合理性。對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可能低于成本價的,應對其進行詢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其投標文件應作否決投標處理。
第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詢標過程中,詢標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采購)文件的相關規定,作出廢標處理的,廢標依據應充分,并在評標(評審)報告中予以記載。
第十條 評標過程中出現因招標文件編制內容偏差、評標系統故障等異常問題,導致評標活動無法進行,評標評審專家應及時向招標采購人和現場監督人員報告,經招標采購人會同公管局、交易中心研究后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根據方案繼續組織評標或作重新招標處理。
第十一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有法律法規明確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情形時,應作出認定并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同時固定收集相關資料、證據,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記載。
第十二條 修改為“工程類招標項目經評審后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時,依據招標文件要求,經評審,兩家具備競爭性的,可以繼續組織評審;若作出流標處理的,流標依據應充分,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記載?!?/span>
第四章 復核復評
第十三條 招標采購項目評標評審結論有質疑、投訴,或屬于可以組織重新復評(復核)情形,經招標(采購)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復核后,需要原評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評(復核)的,招標人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向市公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公管局同意,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組織原評標評審專家進行復評。
第十四條 招標采購項目復評(復核)時,原評標評審專家應積極參加,對復評質疑事項認真評審,對因失誤造成評標評審結論錯誤的應予以糾正;維持原評審結論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在評標復評報告中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 如出現質疑人對復評(復核)結果不認可,且可能造成投訴的,經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書面申請,市公管局將視情形會同行業監督部門組織資深專家對原評標評審結論進行論證。論證確有錯誤的,原評標評審專家應予以糾正。
第五章 評標質量評估
第十六條 市公管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市交易中心每季度組織專家,抽取部分上季度評標完成項目,對評標專家在評標質量、評審程序、廢標依據、評標報告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專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參加評標結果評估的專家應對評估項目認真評審。對原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列舉并注明理由,客觀公正評價原評標委員會和每位專家的評標質量、評標行為、評標結果。
第六章 專家考評
第十八條 評標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時,市公管局將依據或參照《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考評辦法》對相應專家進行扣分、暫停被抽取資格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應積極參加市公管局組織的培訓活動,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培訓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